湘潭市岳塘區荷塘村一片黃桃園,平常只有村里的農戶在這里忙碌著,到每年7月黃桃成熟時才有游客前來采摘游玩。
4月19日,這里熱鬧了起來,有一群“特殊”的客人到訪,岳塘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一起涉嫌非法經營案公開聽證會在這里召開,檢察機關最終作出不起訴決定。這場開進“田間地頭”的聽證會,環境很簡陋,可案件審理卻不簡單!
自家宰生豬,犯法了?
“聽說自己殺的豬肉好看,比較好賣,我又有這門手藝,就和老婆商量在自家殺豬去賣,也是為了維持生計。經過檢察機關和執法部門的教育,我已經認識到了錯誤,以后一定遵紀守法,不會再私自屠宰生豬售賣。”
犯罪嫌疑人言某某養了大半輩子的生豬,沒想到“老師傅碰上了新問題”——2020年4月至2021年1月期間,言某某與妻子許某在未取得生豬屠宰許可證的情況下,在自家私設屠宰場進行生豬屠宰,在并未對屠宰的生豬進行相關檢驗的情況下,私自將屠宰的生豬肉運至豬肉攤位進行銷售。
屠宰現場。
經查證屬實的銷售金額達11萬余元,二人已主動退還贓款31000元,于2022年1月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言某某很懊惱,可生活難題該用怎樣的合法方式破解?讓他犯了難。
“小案”不“小辦”
原本這是一個案情簡單、事實清楚的小案件,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后,承辦檢察官李汝蛟審查后卻認為該案不應簡單辦理,“我們辦的是案子,可卻也是別人的人生。這對言某某一家來說是天大的事。” 4月12日,李汝蛟與檢察官助理顏曉艷來到了犯罪嫌疑人言某某夫妻所在的荷塘村開展社會調查。
承辦檢察官到村委會、鄰居及案件當事人家中走訪。
“兩口子條件比較困難,老母親需要奉養,還有兩個小孩在讀書,屠宰生豬銷售是家里唯一經濟來源。”荷塘村村支書許劍和言某某夫婦相識已十幾年了,稱他們一直勤勞本分,也沒有收到過他們購買或者銷售病死豬肉的情況反映。案發后,夫妻倆已經認識到了錯誤,希望以后能以此為戒,守法經營。
“他們夫妻都是誠信經營,人也很好,在他家買豬肉放心,都是健康豬,好豬。他豬殺的好,我也放心。”一位買家為言某某夫婦說好話,他的一席話也印證了公安機關現場查獲的所屠宰生豬均為健康生豬。
小案件連著大民生,經過多方走訪、綜合考量,承辦檢察官認為該案屬于“熟人小本經營”,有天然的鄰里監督制約機制,能夠長期經營下去需要涉案人員的誠信度較高,主觀惡性較小。根據檢察機關“少捕慎訴慎押”的司法理念,該案可以作相對不起訴處理,由公安機關對言某某夫妻進行行政處罰。
“屋門口”的聽證會
為讓村民“零距離”地感受到檢察機關的辦案過程,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同時將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權置于“陽光之下”,4月19日,岳塘區人民檢察院“帶案下鄉”,就言某某和許某某涉嫌非法經營案,在荷塘村舉行了一場“接地氣”的公開聽證會。
聽證會邀請了岳塘區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農業局專家、公安機關承辦人、司法所工作人員、村支部書記及村民等多方人員參與檢察辦案,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消除當事人、社會公眾對司法辦案的疑慮。
聽證會上,承辦檢察官介紹了案件的基本情況、法律適用,結合言某某和許某的主觀故意、認罪認罰態度等情節,提出了擬相對不起訴決定的處理意見,向參會人員公開征求意見,聽證員及其他參與人員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全方位、多角度地分析案件,圍繞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認罪認罰態度、社會表現、家庭情況等方面進行評議。
經討論,聽證員一致認為,言某某、許某的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主觀惡性相對較小,社會危害性較小,結合中國農村歷史原因,對本案處理要兼顧天理、國法、人情,做到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統一,同意檢察機關擬對犯罪嫌疑人作出的相對不起訴決定。
聽證會結束后,岳塘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秦密組織檢察人員及公安局、農業局、司法所的參會人員,在現場對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驗等與村民息息相關的法律及政策開展普法宣傳活動,引導村民積極學法、懂法、守法,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4月20日,在岳塘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宣布室,承辦檢察官向言某某及許某當場宣讀了不起訴決定書,并對二人再次進行法治教育。被不起訴人言某某及許某進行了深刻的反省和懺悔,表示已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刑事違法性,今后會吸取教訓,守法經營。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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