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的最新司法解釋是如何規定的法律
搶劫罪的最新司法解釋的法律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八萬元以上、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搶劫罪和搶奪罪的區別
1.客觀行為不相同:
(1)搶劫罪表現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
(2)而搶奪罪表現為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財物,使他人來不及反抗;
2.客體不完全相同:
(1)搶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還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
(2)而搶奪罪則一般只侵犯了財產權利;
3.犯罪后果要求不同:
(1)搶劫罪對財物的數額沒有要求,而構成搶奪罪要求搶奪的財物數額較大;
(2)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4.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
(1)搶劫罪是希望或準備以武力或類似性質的力量迫使被害人失去財物,是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無法反抗的情況下取得財物;
(2)而搶奪罪是以突然取得財物的故意實施的,是希望通過趁被害人不備而取得財物,而不是希望通過武力威嚇迫使被害人失去財物。
三、搶劫罪的立案標準金額
搶劫罪的立案標準金額不定。找法網提醒您,搶劫罪的立案不以金額論,金額只是作為量刑情節。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數額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都應當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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